审理经过
原告王**认为被告郑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区管委会)、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沙镇政府)在白沙镇杜桥村实施违法拆迁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与政府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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