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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林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园林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园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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