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