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韩**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一审裁定书
熊**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一审裁定书
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李**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裁定书
何**与定陶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孙**与单县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刘**、张**与单县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唐**与单县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姜**与单县蔡堂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