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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定陶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诉被上诉人定陶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被上诉人定陶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时国庆、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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