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原,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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