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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伟诉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以已被解除强制措施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牛**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牛**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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