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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