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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进欣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因与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进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进欣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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