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登封市**有限公司因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登封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登封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登封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