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因于开源诉其信息公开一案,
上诉人诉称
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