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等39人要求郑州高新**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中原告金建设等5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建设等5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建设等5人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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