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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新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新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新密市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密办(2011)23号),且将《新密市厂矿企业和村庄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新密办(2012)45号)一并向原告公开,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庭前已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告已实际改变其原行政行为,且获得原告同意。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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