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相关事宜已协调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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