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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雨诉被上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场管理局房改批复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俊雨因房改批复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上诉人诉称

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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