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俊雨因房改批复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上诉人诉称
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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