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聚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6)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5)
王*温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审裁定书
赵**诉登封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判决书
翟*宏诉郑**学撤销学位二审判决书
赵**诉郑州**理局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赵**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