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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因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郑*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郑*再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按照殷*留存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和联络方式,两次以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均无人接收被退回。但殷*当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故原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08)郑*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按一审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广秧,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鉴于第三人郑州**限公司郑**(2006)第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于2014年3月24日注销,重新办理了468购房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分证),经其慎重考虑,自愿撤回对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自愿撤回其对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限公司颁发郑**(2006)第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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