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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诉郑州市**管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分局因范金星诉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分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范金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分局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范金星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分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范金星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局管城分局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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