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