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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要求行政赔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刘**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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