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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凤叶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凤叶因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凤叶,被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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