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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2011年2月28日为河南**酒店办理的郑**(2011)第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要求判令被告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原告并予以登记过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郑州**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格**限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问题已经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原告郑州**限公司在民事侵权之诉终结前,针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纠纷在基层法院曾提起行政诉讼,撤诉后又在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待其与第三人民事侵权之诉终结获取新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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