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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