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上诉人李**因治安处罚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李**,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任天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