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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蔡**因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不作为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该行政行为涉及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郑州市红旗路,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该不动产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郑州**民法院管辖。本院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郑州**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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