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陈**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栗**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领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郑**价局不予处罚告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煤炭**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