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戚*河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10月14日原告戚*河以其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戚**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