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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泉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藏肖泉于2014年1月28日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藏肖泉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藏肖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藏肖泉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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