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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郑州**管理局二七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郭**于2014年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余额退还原告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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