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郑州市二七文化旅游局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赵**于2013年5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