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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郑**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告写信给被告,请求答复郑州晚报2010年12月28日B07版“想上‘状元班’,请您来‘围观’”,是新闻还是广告?其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被告有官僚作风、工作效率低、故意不作为,逾期60日拒不答复。依据《宪法》、《广告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信件内容);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刘**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12月26日原告写给被告的信件1份及挂号信收据;2、中国邮政邮件查询结果1份;3、《郑州晚报》2010年12月28日B07版;4、2001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5、2007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6、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行初字第133号行政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信件后,于2013年1月4日批转所属经检支队调查处理,目前尚未调查终结。2013年1月21日,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回复。

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有:1、广告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2、信件处理笺;3、原告邮寄给被告的信函;4、广告案件登记表;5、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文件处理笺;6、被告给原告寄出的信件及收据回执;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第57条。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刘**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刘**提供的证据4、5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案不适用;原告刘**提供的证据6系本院作出的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1-6原告均无异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7适用于本案。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26日,原告给被告邮寄了一封信函,主要内容为询问《郑州晚报》2010年12月28日B07版“想上‘状元班’,请您来‘围观’”,是新闻还是广告?其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请求在15日内得到加盖公章的、准确详细的、令人满意的书面答复。被告于2012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该信件后,于2013年1月4日交该局经检支队调查处理,现尚未调查终结。2013年1月21日,被告对原告在此之前向被告邮寄的多封信件进行了综合回复,主要内容为对原告在多封信件中提到的《郑州晚报》刊登内容是新闻还是广告,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违法等咨询,未经法定调查程序,该局无法直接对原告作出明确答复等。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收到被告寄送的该回复。原告于2013年3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信件内容);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辖区内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原告邮寄给被告的信件内容形式上与咨询相似,但综观其信件的全部内容,应属举报性质,被告对原告反映事项应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件后,于2013年1月21日对原告在此之前向被告邮寄的多封信件进行了综合回复,告知原告对其在多封信件中提到的《郑州晚报》刊登内容是新闻还是广告,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违法等咨询,未经法定调查程序,无法直接对原告作出明确答复。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收到该回复。且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函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将该案交该局经检支队调查处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规定,本案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的规定期限内。故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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