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赛**限公司与郑州**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赛**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赛**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赛**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赛**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河南赛**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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