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荆*与郑州**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荆*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河南恭**任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荆*于2013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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