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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郑**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2年11月9日,原告写信给被告,请求书面答复郑州晚报2012年10月23日B15版“开封菊花花会主会场―中国翰园系列报道”,是新闻还是广告?以及是否违法等。被告有官僚作风、工作效率低、不作为,没有回复。依据《宪法》、《广告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信件内容);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刘**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11月8日原告写给被告的信件1份;2、挂号信收据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一、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是向被告邮寄信件咨询有关问题,对此类咨询性质的来信,被告作为政府部门予以答复只是“服务政府”的体现,但是否答复以及答复内容如何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二、被告不具有原告所称的答复其咨询的法定职责。广告是否违法由法律直接规定。被告虽然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且法律并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是否违法的咨询进行日常鉴定答复的职责,被告只有受理对涉嫌违法广告的举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的职责,法律也只规定了工商机关对举报人的答复义务。本案中,原告的来信是咨询并不属于举报。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这种答复也只是服务的体现。三、事实上,被告对原告的来信也作出了答复。2012年11月12日,被告收到原告信函,咨询《郑州晚报》2012年10月23日B15版“开封菊花花会主会场―中国翰园系列报道”,是新闻还是广告、是否违法等内容。接到原告的信函后,被告批转至辖区中**分局处理。中**分局经了解,2012年10月23日B15版刊登的开封翰园版面内容共计1/2版,其中,上面1/4版为新闻配发,未收取费用;下面1/4版为广告,广告费用750元,目前,尚无证据证明郑州晚报所刊内容违法。2012年12月5日,中**分局以挂号信形式对原告咨询内容进行了回复。综上,请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有:1、信件处理笺;2、广告案件登记表;3、原告邮寄给被告的信函;4、信封;5、郑州**公司给被告的回复;6、广告发布业务合同;7、中**分局对被告的情况汇报;8、中**分局对刘**的回复;9、2012年10月23日《郑州晚报》B15版。

本院查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刘**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1-4、9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5、7、8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郑州**管理局提供的证据6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1月9日,原告给被告邮寄了一封信函,主要内容为询问《郑州晚报》2012年10月23日B15版“开封菊花花会主会场―中国翰园系列报道”,是新闻还是广告?如是新闻报道,是否属有偿新闻?是否违法?如果是广告,它是否违法,请求得到较准确的书面回复。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收到原告的该信件后,批转至辖区中**分局处理。中**分局经调查,《郑州晚报》2012年10月23日B15版刊登的开封翰园版面内容共计1/2版,其中,上面1/4版为新闻配发,未收取费用;下面1/4版为广告,广告费用750元,目前,尚无证据证明郑州晚报所刊内容违法。2012年12月5日,中**分局以挂号信形式对原告所问事项进行了回复,原告已收到该回复。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信件内容);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辖区内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原告邮寄给被告的信件内容形式上与咨询相似,但综观其信件的全部内容,应属举报性质,被告对原告反映事项应履行法定职责。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函后,批转至辖区中**分局调查处理,并以挂号信形式对原告反映事项进行了回复,原告已收到该回复。故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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