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金人社监罚字(2015)0001JSJC0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岳*来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尹静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原**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金水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李*、海**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姜**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姜**、田**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