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原告李*等10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教育中心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联合会与河南**学规划办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耀**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熠商**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委员会机关服务局与河南**联合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