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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等10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10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崔**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2015年6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尹**,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郑州市****号院*号楼*单元的居民,2012年5月,一层东户居民崔**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拆除室内主要承重墙体,对整栋楼房的稳定型结构、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造成实质破坏,我们及时阻止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并同时向被告进行举报。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向第三人下发市房*(2014)第001号整改通知书,认定崔**违反《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责令7天内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逾期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但至今未见到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文书。根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整改通知书,被告应该采取具体实质性工作,责令第三人进行住房*全鉴定,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危险,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并作出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并根据房屋安全意见,作出加固方案。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对第三人督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职责。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2、第三人拆改房屋的照片。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因第三人崔**故意回避,市房安(2014)第001号整改通知书至今处于送达中,我局一直在积极作为。2014年8月6日,我局向第三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第三人采取回避,致使我局无法完成送达程序,在此情况下我局将文书粘贴于住宅大门上,但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多次协调金**管局、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向上级机关请示建议,多次向监督机关汇报工作进展,一直在积极送达和作为中。2015年4月10日,第三人对我局整改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确认整改通知书违法,拒绝接收。该通知书至今处于送达中。二、在送达程序未完成情况下,我局无权对第三人作出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以送达到当事人为生效要件,本案中,第三人拒绝接收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提出异议,在上述通知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我局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1月28日关于协调解除红旗路***号院*号楼安全隐患的请示;2、2015年1月16日关于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安全隐患的再次请示;3、2015年4月9日关于红旗路***号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汇报;4、2015年6月2日关于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紧急报告;5、张贴整改通知书照片;6、2015年3月16日第三人的申请书。提供的依据有:《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人述称,一、整改通知书没有依法送达第三人,并未生效。被告的整改通知书没有采用任何合法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法律上未生效。第三人直至2015年4月才通过间接途径听说有整改通知书并提出了异议,至今第三人没有见过书面的整改通知书。二、被告的整改通知书多处违法不具备作出和送达的条件。1、按照行政行为先定力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未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金**管局依法作出了整改通知书,在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郑**管局没有权利没有依据,也没有条件作出增加当事人义务的不同内容的《整改通知书》。2、该整改通知书适用的法律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是2012年12月1日,当事人拆除墙体行为发生在2012年5月份,且第三人主动修复加固行为受到原告李*等人的多次非法阻挠,使拆除墙体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持续状态,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主体已转移到原告李*身上。被告的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在住建部的依法督查下,郑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对此事作出专题会议纪要,否定了整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被告也无法作出和送达整改通知书。三、目前无法修复房屋的僵局是原告李*蓄意多次违法阻挠造成的,应当承担无法及时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2年5月到2015年5月,我们分别在物业部门、河**视台、市房管局以及公安民警的主持协调下,委托原设计单位、河南**学院、建筑规划设计院出具多份房屋修复加固方案,并组织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达四次,均因二楼邻居原告李*的违法阻挠而无法修复。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李*等人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2、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3、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均系第三人邻居,与争议房屋的安全有关联性,原告提供的第三人拆改房屋的照片,各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协调解除红旗路***号院*号楼安全隐患的请示、汇报及张贴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说明被告对争议的房屋安全问题作出了行政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督促第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本院将参照被告提供的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评述。

第三人提供的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整改通知书,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均履行了各自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被告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没有冲突,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22日,第三人在对其位于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屋装修时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引发原告等邻居投诉,第三人即停止拆改行为。但在恢复房屋结构原状与房屋安全鉴定顺序问题上原告与第三人意见不一致,原告阻止第三人恢复房屋结构原状的施工。

2014年4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1、恢复房屋原状或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2、限7日内作出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时,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014年8月6日,被告向第三人下达市房安(2014)第001号整改通知书,认定第三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违反了《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责令在7天内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逾期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因无法通知第三人,被告将整改通知书张贴于第三人争议房屋处。第三人于2015年3月获知该整改通知要求,并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再对第三人作出处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于第三人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住建部督查和河南省建设厅督办下,经被告请示,郑州市人民政府责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由第三人完成了对拆改房屋的加固恢复施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原告投诉的第三人房屋安全问题,被告具有行政管理职责。二、《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告对争议的房屋安全问题,已经履行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第三人作出整改通知书,虽然被告采取张贴方式送达存在瑕疵,但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其已经获知被告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针对第三人的异议以及房屋安全现状,被告仍应该做出进一步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第三人完成了对拆改房屋的恢复加固施工,被告仍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包括按照《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第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根据第三人是否进行鉴定的具体情况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房屋安全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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