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物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林路办事处)物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袁**、朱**,被告**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花园新村业主在2014年3月,经法定程序组织签名并申请,由社区组织在2014年11月通过举手表决的程序确定了筹备组的业主人选并进行了公示。社区发出筹备组公告,因有人提出异议,被告金***管局说要调解,让去办事处,办事处让去社区,社区调解了两次,最终没有调解成,第三次调解没有意义,原告没有去,至今未调解成功。两被告以部分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需要调解的理由,终止业委会成立并拖延至今。两被告的行为违反行政法的适度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以调解名义终止花园新村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行为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和指导花园新村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正常进行。1、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模板;2、融**居委会2014年11月7日张贴的公告;3、183名业主联名信。

被告辩称

被告金**管局辩称:不存在被告终止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事实。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不是被告的职责,是筹备组的职责,被告的职责为指导、成立筹备组。该筹备组于2014年11月20日成立。法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是由筹备组组织实施的,导致业主大会没有召开,是筹备组怠于行使的职责。被告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2、《函告》存根;3、部分业主书面异议;4、通话记录清单;5、《关于对花园新村小区物业公司及融园社区的投诉》;6、融**公司花园新村小区管理部的答复;7、关于花园新村小区业主投诉的情况说明。提供的依据有:1、《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3、《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第一部分。

被告**事处辩称:接到被告金**管局通知被告**事处组织开展花园新村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函告后,被告随即在花园新村小区内张贴公告,通知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接受报名。经公开选举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被告随即公示选举结果。公示后因其他业主提出异议,被告依规定进行协调,未以调解停止终止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是筹备组的职责。被告对首次业主大会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1、2014年被告金**管局对被告**事处的《函》;第二组1、融元社区居委会2014年11月7日出具的《公告》及张贴该《公告》的照片;2、《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自荐表》;3、筹备组成员选举照片;4、2014年11月20日融元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对筹备组成员的《公示》及张贴该《公示》的照片;第三组1、花园新村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提出的异议书;2、被告**事处组织异议双方召开协调会;3、26名花园新村业主证明公示的筹备组成员未参加协调会出具的《证明》。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作出以下分析认定: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8日,花园新村三名业主向被告金**管局出具《申请》一份,主要内容为其是花园新村业主,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请予以指导。2014年10月31日,该局向被告**事处出具公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该办事处辖区花园新村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请通知该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该项目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2014年11月7日,郑州市**道办事处融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花园新村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该小区内各位业主,将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该筹备组人员构成、该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及产生方式、报名需要携带的资料、和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0日,郑州市**道办事处融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花园新村小区内张贴《公示》,公示了原告作为该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名单。公示期间花园新村部分业主出具书面异议,对筹备组成员名单不赞同并提出异议,联名提议重新选举花园新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被告**事处多次组织异议双方召开协调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被告金**管局收到花园新村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后,函告被告**事处通知该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该项目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被告**事处所属的融元**委员会在花园新村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事项、并公示筹备组成员的名单。因部分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不赞同并提出异议后,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又多次组织异议双方召开协调会,二被告已依法正确履行了其行政职责。花园新村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构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花园新村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不能推进非二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所导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