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豫环罚(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执行罚款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物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买**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等10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来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