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寅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周**、周**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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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护厅与洛阳**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买**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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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郑州**中原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