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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寅诉与告郑州市**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寅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周**、周**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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