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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河**生育委员会、第三人晁**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河**生育委员会、第三人晁**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委托代理人范**、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第三人晁**多年使用原告的姓名为病人非法行医,伤害了原告的执业医师形象及执业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濮阳市卫生局和被告进行投诉,被告没有查处晁**的违法行为,为其注册执业医师执业证。第三人晁**使用虚假毕业证和虚假医院资料报考助理医师及医师资格,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吊销第三人晁**的编号为1424100********的执业医师执业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多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被告的信访处反映第三人学历虚假一事,均作出多次处理,原告不能再提起此次起诉。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第三人晁**的注册发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何种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晁**书面述称:第三人晁**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

的报考及注册程序合规合法,原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向濮**生局举报濮**民医院让无医师资格的第三人以原告的名义行医。2012年6月28日,原告又向濮**纪委反映第三人使用原告名字非法行医及第三人使用假毕业证问题。濮**生局作出相应处理。后原告于2013年以濮**生局为被告,向濮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告反映的第三人借用原告名义行医进行了认定,并确认第三人学历真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又查明:被告河**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向第三人晁**颁发编号为1424100********的执业医师执业证,原告认为第三人违规取得医师执业证,且损害原告声誉,侵害原告权益,向被告反映并经过处理,后又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第三人晁**以其名义行医,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做出认定。被告对第三人晁**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材料审核并颁发执业医师执业证的行为,系第三人与被告二者之间的行政管理相对关系,与原告没有行政管理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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