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金执法罚字(2014)第363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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