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功诉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信息公开案,本院2013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白阵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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