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崔**的起诉状,崔**因不服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3月5日做出的郑公交认字(2014)第03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请求依法撤销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3月5日做出的郑公交认字(2014)第03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