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诉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崔**的起诉状,崔**因不服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3月5日做出的郑公交认字(2014)第03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请求依法撤销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3月5日做出的郑公交认字(2014)第03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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