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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长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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