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长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贾**与郑州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8号
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筑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族区国土资源局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裁定书
杨**荥阳市京**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