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族区国土资源局撤销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88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0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1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4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2号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