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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0号

审理经过

原告崔*梅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崔*梅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崔*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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