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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由郑州**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合并其他三十四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对新世纪小区业主原告下达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14)4号(含征收补偿方案),原告作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此征收决定,原告认为严重违法。一、征收过程未进行规划公示公告。征收决定书中载明,决定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红线内为准。原告无法得知具体征收范围,作为重要依据的规划红,并未向原告公布。二、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作为涉及众多被拆迁人利益的大事,被告征收决定以前,并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次征收决定公布以后,原告先后递交了《新世纪小区业主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补偿的意见》和有关商铺补偿的意见材料。被告并未根据法律履行听证程序,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三、房屋征收补偿时间违法。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补偿时间作了安排,对此征收补偿方案,1、未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论证;2、根据法律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给原告(新世纪小区业主)的征求意见少于法律规定的30日。四、评估程序违法。1、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在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并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并未与原告平等协商,而是违背原告的意志,操纵评估机构的选择。2、关于选定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中,存在两点违法的情况:第一,中原**道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指挥部无主体资格,无权通知大家;第二,在其内容中,从作出之日到上交之日,仅相差一天,无疑是剥夺原告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3、评估依据有失公允,评估结果没有评估人员的签名,未加盖任何评估单位的公章。五、部分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征收决定书中表述: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仅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对此补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物权法》第三十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还存在被告对原告的网线进行掐断的违法情况。综上所述,被告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2、装饰装修预算单。证明107平方米毛坯房装修成本215522元。

3、周边多层期房报价单,正商金域世家多层期房1、2楼,正商花语多层期房1楼。

4、周边多层二手房网上报价,威尼斯水城二、三期、二期报价。

证据3、4证明周边类似房产二手房价格。

5、2014年11月28日《郑州晚报》AA04版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报道。证明赔偿不公平。

6、2015年3月11日《郑州晚报》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证明程序违法。

7、桐柏**事处的评估结果。证明评估程序和结果违法。

8、落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11月21日、11月26日的通知两份。证明内容相互矛盾,评估机构选定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征收决定,是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告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了完善路网体系,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便全市居民出行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适格。(二)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涉及相关程序性事实如下:1、2014年3月17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郑*规交(2014)37号)。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郑**城市(2014)135号)。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2、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3、2014年5月14日,郑州市中**偿办公室向郑州**办公室提请了关于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审核的请示。2014年5月22日,郑州**办公室对该方案作出了初审意见。4、2014年5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6月2日印发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2014)8号,原则同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稿)并要求按照程序征求意见。5、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告知所有被征收人应在2014年7月18日前,前往郑州市冉屯路5号院(新世纪社区)提出意见。6、2014年9月16日,郑**政局出具了《郑**政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资金证明》,证明郑**政局已经足额提供了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7、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8、2014年10月16日,被告就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2014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10月22日印发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会议纪要》(2014)15号。10、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发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同时公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等相关内容。11、2014年11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在被征收人代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参与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河南正达**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并依法作出了(2014)郑**第3171号《公证书》;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于同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征收人送达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上述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过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通过以上程序性事实的列举,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严格遵循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没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明确了各项补偿内容及标准,公平合理,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告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包含了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获取补偿的方式、原则、内容和标准等,补偿内容包含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配套设施拆装补偿费、物业管理补助、奖励;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该征收决定全面地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3.8公里,拆迁面积15.6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1016户(住宅913户,非住宅103户)。截至2015年3月15日,己拆除面积9.7万余平万米;住宅签约854户,剩59户,签约率达到93.54%;非住宅签约69户,剩34户,签约率达到66.99%;现共计签约923户,签约率达到90.85%。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称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违法,同时提出征收过程未经过规划公示、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房屋征收补偿的时间违法、评估程序违法、部分补偿标准无法律规定等,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也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通过以上作出征收决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详细说明及程序性事实的详尽列举,证明被告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及程序,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存在超越权限、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无据等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所作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1、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规交(2014)37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及规划红线图。

2、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城市(2014)135号)《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告》一份。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所作出的征收行为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公益性工程,并经过了郑**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论证,程序合法。

第二组:1、郑州市中**偿办公室(中**(2014)6号)《关于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审核的请示》,郑州**办公室(郑**(2014)43号)《关于对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2014)8号。

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郑**政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资金证明》,证明郑**政局已经足额提供了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

5、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通知,该补偿方案的形成是建立在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础上的,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程序。

第三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份)。证明为了更好实施本征收项目征收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履行了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四组:1、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2014)15号。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3、郑州市中**偿办公室《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

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2014)郑**第3171号《公证书》,《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

5、委托书(两份)、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两份)、评估结果。

6、照片17张。

7、中原政办文(2014)号文件、授权委托书。

第四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公布程序,同时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严格遵循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第五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5、《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6、《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8、《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第五组证据,证明被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郑州市的相应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4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征收行为违法,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是征收范围的内容,证据7是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动员拆迁,工作人员自己记录宣传,不是正式的评估结果;证据8证明了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进行协商的过程及投票表决程序,因协商不成进行了抽签程序,时间不存在矛盾。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公告没有包含红线,不知道红线位置。对第二组证据1、3无异议;认为证据2是打印的红头文件,没有参会人员签名;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财政局只是证明40亿元,没有提交足额到账,应有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明;认为证据5到现在才知道,不能当证据使用。对第三组证据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小区大多数人没有见到调研走访,没有参加过座谈会,没有专家的论证,没有对新世纪小区的摸底调查表,不具有代表性,没有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做。对第四组证据2、3无异议;认为证据1没有参加人员签字;认为证据4委托书委托主体不适格,征收部门与委托部门不一致,缺公证员的资质,没有邀请代表参加抽签;认为证据5委托书委托主体不适格,评估结果不具证明效力,分户的评估结果应当公示,没有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条例规定是评估报告,而被告提交的是评估表,评估应入户分户勘验,原告没见到入户勘验;认为证据6照片不能证明问题,时间、地点不能显示;认为证据7指挥部成立合法,实施部门不一致。第五组证据5通知不能作为依据,政府文件没有盖章;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郑州**划局批复原则同意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该方案由郑州**划局在其官网上公示。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函,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符合郑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于2014年9月30日将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予以公示。郑**政局足额提供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对该工程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向被征收人发布通告。2014年11月25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河南正达**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有限公司为本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并由郑州**证处予以公证。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原告对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也称为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项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是郑州市城市快速路系统贯穿城区东西的重大项目。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1、关于征收过程是否进行规划公示公告的问题。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同意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网上进行公示,被告提供的工程实施红线图第11页明确显示征迁范围包括原告房屋,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中也公示确定了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所在小区门牌号,原告以无法得知具体的征收范围认为未进行规划公示公告,理由不足。2、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间违法及征收过程是否进行严格听证的问题。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载明自方案公布之日至2014年7月18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未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30日;本案系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不属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履行听证程序的范围。3、关于选择评估机构及评估过程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处公正加以确认,原告认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证据不足。4、关于部分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问题。征收补偿决定附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仅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此补偿标准系被告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郑**(2012)1号)第五条的规定制定,部分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

本案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取得了相应审批手续,有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提供了足额的征收补偿费用,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基本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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