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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原告马**不预交诉讼费,经我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并且原告马**明确表示征收房屋已得到解决不再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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