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原告马**不预交诉讼费,经我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并且原告马**明确表示征收房屋已得到解决不再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84号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82号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83号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73号
王**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48号
刘*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全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官与郑州市**惠济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