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郑州市**惠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周官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马**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83号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73号
王**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48号
刘*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全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40号
毛书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