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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与郑州市**惠济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郑州市**惠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周官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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